【事项名称】省内跨区迁移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湘税发〔2019〕1号)第三条: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办理手续。2019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省内发生跨区迁移业务的,全省税务机关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对于无多缴退税、无待处理稽查案件、无未终结风险应对事项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区迁移的,直接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缴清当期全部应纳税费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上报市州税务局在3个工作内日协调完成跨区迁移手续办理;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在省内跨市州迁移的,直接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缴清当期全部应纳税费、缴清以前属期欠缴税费、注销税控盘、缴销发票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上报省税务局在5个工作内日协调完成跨区迁移手续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的未尽涉税事宜,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全权负责和全面承接。
【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需在湖南省内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在换领营业执照后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区迁移手续,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一、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清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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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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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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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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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1份 |
申请跨市州迁移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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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纳税人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1份 |
申请跨市州迁移且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或同一市州跨县区迁移需要在货运系统进行变更发行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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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向迁入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清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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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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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纳税人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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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
1.同一市州内跨县区迁移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省内跨市州迁移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对于纳税人涉及的除税务稽查以外的异地协作平台核查任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调查等未终结风险应对事项(含通过各类系统推送的和通过文件下发的)的调整和维护,不纳入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的限时办结范畴。
5.纳税人申请跨区迁移前,应当办结多缴退税、待处理稽查案件、未终结风险应对事项。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需跨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仍然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