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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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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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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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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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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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