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办理材料】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2.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