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车辆购置税退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申请条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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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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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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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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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 |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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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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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纳税人(车主)为内地居民的报送居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发证机关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内地居民报送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纳税人(车主)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的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