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5.《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申请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
【办理材料】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智能POS机、或经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账户银行柜台办理社会保险费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可通过银行网点、湘税社保APP、智能POS机等方式办理,具体网点和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湖南省人民政府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7.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8.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为自愿参保缴费(以各地实际征收政策为准),主要通过集中代收和个人直接缴费的模式进行征缴。
10.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使用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申报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在银行柜台办理申报缴费的,以银行缴费回单作为缴费依据。
11.缴费人需补缴2019年1月1日以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信息核定,然后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 APP 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方式办理缴费。
12.对于采取集中代收代缴方式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代办人员根据应参保清册收齐费款后,如实、准确记录缴费人缴费金额,并形成参保缴费信息清册,然后到主管税务分局(所)办理缴费。主管税务分局(所)根据代办人员提供的清册,为缴费人办理缴费,并向代办人员开具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