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条件】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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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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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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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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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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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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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