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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核

2021-12-02 西安税务局

【事项名称】纳税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份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主管税务机关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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