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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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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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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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1份 |
原件 |
【办理地点】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