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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简述

2020-12-23 北京市工商局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近年来,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代持关系的法律风险逐渐浮出水面,本文将从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方面入手,浅谈一下不同类型的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定: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明确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 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无效的代持协议:

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过程中被证实存在: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

2.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实际出资人为军人、公务员等,采用股权代持续变相出资。

以上两种情形,即使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一旦协议无效,那么代持行为也会相应被认定为不存在。

代持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

因代持协议是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该协议并没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如果名义股东在未获得实际股东授权的情况下,将该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且第三人支付了合理价款,则该转让有法律效力,第三人获得该股权。

最后,补充几种常见的股权代持风险

对于实际出资人可能存在的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对于显名股东的风险:

1.可能成为债权人追偿的对象

2.“代理”行为遭隐名股东拒认,且显名股东反而被隐名股东追偿

综上,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公司股权清晰,减少股权代持情况,不可避免的股权代持情况,必须由公司、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通过相应的协议或多重保障,对双方进行合理约束,尽可能规避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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