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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

2020-12-23 天拓力行

很多人都知道,2014年3月1号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后,一个重要的改革内容也随之诞生,那就是将原股东出资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无疑为一系列的创业者打开了“便利之门”。这也就导致很多企业在成立之初,出现了股东未实际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况。

如果此时原股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将认缴的股权转让出去,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首先,在受让方知情的情况下: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受让方股东在受让时已经知道原股东尚未足额出资的该转让协议有效,受让方股东不仅享有原股东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原股东的出资义务。

其次,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如原股东刻意隐瞒未实际出资的事实,受让人在不知道转让方并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继而受让该股权的情形下,由于转让方恶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受让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了民法中的“欺诈”,则该情形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可撤销,而不是“有效”!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来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从而使得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继而避免受让方股东为原股东“背锅”。

以上就是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以此不难看出,在不了解实际的法律条文,盲目的进行股权转让,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需格外注意。天拓力行拥有专业的法律工商团队,十年行业经验,任何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疑问,均可致电咨询:010-6212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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