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明确要求有2点:
1、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解读:
1)企业所属领域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2)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对应转化成果(产品/服务),后期单独针对领域、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要求,在此不做赘述;
3)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可结合我国一国两制政策环境理解,二者法律、政策等都有相应差异;
4)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据居民企业释义,可扩大理解为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可申请国家高新,不限制外资成分企业。
2、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北京目前要求到申请日成立满一个自然年度(累积365天);个别地区要求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在申请时需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