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办人(需持身份证原件)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管理部柜台或受托银行网点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6)。
审核未通过,但申请人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或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填写《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7),通过“个人征信”查询留滞办理。
配偶方提取:夫妻双方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房人未提取,配偶方先提取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如需通过信息核查的,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还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号;
(2)购房人已提取,配偶方提取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明原件、填写《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