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这里说的表达方式有限,是指由于软件产品的潜在用途、行业、功能的局限性,导致软件必须采取某种表达方式的,这种表达方式的相似,不构成侵权性的相似。
例如,文字处理软件都需要有复制、粘贴等编辑功能,那么,两款软件都有这个功能就互相之间不构成侵权。
另外,两款财务软件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规则和财务制度编写的,他们为了遵守通用财务规定和规则而出现的相似性,也不构成侵权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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