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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须知

2021-01-13 天拓力行

一、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目的和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重新规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其中,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与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2006]07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技术合同主要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申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其中必备流程是完成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登记。

至于技术服务合同登记,其意义在于对合同内部技术服务要点的确认。登记过的技术服务合同可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资质要求中对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证明的强有力材料。

三、技术合同登记的前提条件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的技术合同。建议:采用科技部或北京市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2.技术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主体资质、必须明确技术标的内容、必须明确技术的报酬或价款,如实表述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将根据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3.每项合同只能申报登记一次,而且只能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北京地区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登记。(全国统一规定,除技术进口项目外,均需在其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报登记,不能跨越管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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