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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20-12-22 市场监督局

【来源】市场监督局     【作者】市场监督局

发表时间:2020-03-13 10:13:34

标    题: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进行解读

索 引 号:2020-1578304176158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文    号:

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6日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发挥企业登记注册职能,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李克强总理强调,中国将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管部门;高校、商会、律师事务所等各方面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我们制定印发了《通知》,与《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通知》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实行外资授权登记管理等六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变化?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实行4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事项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40年来,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双轨制”将统一为“单轨制”。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同样适用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市场准入环节,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外,外商投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的进入各个行业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实现内外资一致。

三、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注册环节如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成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程序。对此,总局《通知》明确了自2020年1月1日起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规范:一是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企业登记系统将根据申请投资的行业领域,自动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人需要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相关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二是明确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登记系统将根据申请投资的行业领域自动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辅助登记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按照经营范围是否涉及《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总局《通知》分三种情形规范是否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是对于《负面清单》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四是做好与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衔接,总局《通知》提出,登记机关要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登记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投资信息。

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如何衔接?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改革目标中的重要环节。

为配合商务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总局《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需要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外商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进一步优化两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市场监管总局还研究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改造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及时向总局推送有关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汇总后统一向商务部推送。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材料规范有哪些变化?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执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内资转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的材料参照“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此外,《通知》还结合登记实践,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币种等提出了更加清晰的规范指南,方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材料(信息)。

六、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同时规定,在五年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由于“双轨制”立法,“外资三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在公司治理结构、议事表决机制等方面。《外商投资法》生效实施后,要在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体系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双轨制”将在过渡期内逐步终结。为执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要求,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能够平稳过度,《通知》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需要注意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关于组织形式。为方便企业办事,《通知》明确了哪些类型企业需要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哪些类型企业不需要。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办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前申请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同时,考虑到这些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通知》明确这类企业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关于是否可以申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问题,考虑到这些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这两类企业相互转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从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通知》没有涉及。实践中,对于确有需要的个案另行研究处理,更好服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稳过渡。

二是关于组织机构。《通知》秉持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在过渡期内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明确只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相符的登记(备案)事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才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三是关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特殊规定。《通知》明确,对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变更组织形式或组织机构前,企业根据变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四是关于股权变更的特殊规定。《通知》对《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6条涉及的股权变更登记规范予以细化,明确如果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有关股权转让办法执行合同约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如全体股东重新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外资授权登记管理体制,是“外资三法”确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机制。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再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资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在保障全面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国家安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资授权登记管辖,即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将定期公布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名单,并适时组织开展对外资被授权局的监督考核工作。各地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依法采取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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