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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构架,你必须知道的事儿

2020-12-23 天拓力行

谈到股权构架,相信一大部分企业不会陌生,尤其是近几年,在一些公司里,已然把股权构架作为公司运营的一项重要决策。但是,所谓的股权构架到底“构架”的什么,哪些类型的公司涉及到股权构架这一环节呢?

从定义的方面看,股权构架并没有外界说的那么复杂,通俗一点的讲,股权构架的最终目的,就是公司内部组织的设计,它所解决的是谁投资、谁来做、谁受益的问题。那么,股权构架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将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经理人的利益绑在一起;

其次,将互联网组织变革中的合伙模式、创客模式、众筹模式落地;

再次,将股权价值作为唯一的战略坐标,建立竞争优势获得指数的增长。

由此不难看出,股权构架对企业的运用确实“功不可没”,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股权构架的意义呢?

其实对于股权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常见的,即10%、70%、90%,这是法律登记上的股权,也就是说,你占有多少法律上的股权,就代表在这个公司里面所占的比例。

还有一种是创业股权,也就是,按照721的模式合伙,占有股权,但这些股权只是在你名下,只有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之后,这些股权才能名副其实的归你所有。而法律上的股权分类大致可分为三种

1.实打实的股权,在工商局登记的30%、60%等股权。

2.限制性股权。企业发展过程中,转让、质押和处理等方面受到限制,这就是限制性股权。

3.期权,顾名思义,期权就是期待性的权利。期权主要针对核心员工、高管等制定的方案。

股权构架遵循的原则

股权构架遵循的原则,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效率

首先是资源,比如人的资源,产品、技术、运营和PR,甚至是融资;其次是这个架构要便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涉及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能够在议事规则下迅速做出比较高效、正确的判断。最后结合第二点,这个股权分配架构需要考虑决策,就是要有一个CEO,能让任何事情决策更加高效。

2.便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

3.有利于资本运作,即融资和挂牌IPO

4.避免均等。也就是避免五五开以及333之类的股权分配,这种股权结构是股权构架中最为糟糕的一种。

创始合伙人的份额分配如何分配?

企业从刚创立就要估值,比如一家互联网行业,注册资本1000万,刚开始的估值是5000万,天使融资估值12000万,这种情况下出资300万,就只能占6个点。这是第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第二个因素是要有一个CEO,对公司有更多担当和责任,特别在前期是为了决策效率。企业的发展与CEO的能力直接挂钩,所以CEO在一个创业项目一定要大股,始终能够控制住这家企业。

弄清楚合伙人的数额分配,接下来就要考虑合伙人了。

合伙人的考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环节,包括资金、资源、专利、创意、技术、运营和个人品牌等。而资源方面,包括融资的资源、数据的资源等,在前期很重要。每个阶段都要科学评估,全面认识。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在合伙人股权分配上有一个明显的梯次。这种梯次不是CEO60%,剩下的40%,还有三个人,每个人13.33%,也不行。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后依次各种“O”,按照20、15、10,或者15、12、8、5这种梯次,这种结构在以后的管理中会方便很多。

股权架构的法律设计

就互联网创业来讲,股东协议应该有这么几个机制:

第一:股权兑现机制,也叫股权成熟机制。比如一个项目成熟期是4年左右,A在里面占20%的股权,但是在这过程中A认为太辛苦,无法再坚持下去。这个时候出现的问题是:A要走了,但工商局登记里,A的名下还有20%的股权,这如果一直到上市IPO,对于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对于股权兑现机制,它的核心就是:登记在工商局的股权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按照时间和阶段的发展,你个人对公司的付出来不断评估兑现。

以上是第一个机制:涉及回购。另外需要考虑的第二个机制是股权的动态调整。比如公司未来是要往云计算、大数据方向发展的,但现在还不未达到那个层次,相关的人需要成长,那就可能涉及到给技术本来是10%,但是现在先给5%,等能达到再给5%,或者达不到就用这5%来给别人。所以这个是一个动态的可调整的机制。

第三种情况是离婚,股东里有夫妻离婚,因为夫妻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就会导致公司相应变动,所以关于离婚可能要有提前的约定,一种是谁创业归谁,你这个项目与配偶无关。

第四种情况是继承,这个通常不会被关注,但又很常见,比如股东去世之类,他的继承人就会成为股东,但如果继承人和这个项目不搭,很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所以对于继承相关的情况,协议里也应该有一些权益可以清算的条款,这样考虑比较全面。

第五种情况是犯罪,就是创业项目中的创始人因各种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犯罪,如果这些犯罪可能影响到项目后续的资本运作,或是因被关押导致公司决策受限,也要在股东协议中考虑到。

控制权分类:

第一种:绝对控制,占股三分之二以上。因《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类、解散等,这些重要情况是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来同意的,这是叫绝对控制。

第二种:相对控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占股50%以上,另一种是有很多股东,我相对占股最多。不过常规情况下第一种方式比较常见,所以很多创业公司创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第三种:一票否决权,比如占股34%,虽然没有51%,也没有67%,但有些情况下必须2/3以上通过的话,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没用。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直接、简单粗暴的方法,在表决上拥有绝对话语权。

控制权具体可以怎样实现?

第一种:代持,比如有8个创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悬殊3个点左右。这种情况下,比较直接的方法就是让某个人,或者CEO代持。但代持也会面临着代持的某个人或CEO是否尚在的风险。

第二种:表决权委托,比较常见于美国。表决权委托就是你让我给你代持我不干,但表决权可以给你,委托你来帮忙投票。

第三种:AB股,也叫牛卡计划,也可以叫双股权,是舶来品。简单讲就是公司里存在两种股权,但工商意义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表决权不一样。具体来说,占股30%,实现不了控制,但如果要求在表决权上放大,那也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所以总结来说,就是股票所有权和投票权分离,放大自己的表决权。

第四种:持股平台,这个是律师比较推荐的。代持不靠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权委托可以且随时能撤销,不是很方便。这时可能会做一个持股平台来实现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额的股权集中起来实现投票权,或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进来到持股平台里。持股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限公司,一种是有限合伙。从法律的角度,建议还是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因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伙人)说了算,其他人只要负责做就行。

还有一点是在股权构架中必须要了解的,即创始人的特殊权利。

第一:一票否决权。比如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创始人、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这个就是一票否决权,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有控制权的方式。

第二:董事提名权。类似的可以借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说董事会一般是奇数,设立的董事会至少是3个人,所以可以约定,创始人可以有权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第三:董事长的任命权。不仅可以提名董事,还可以提名董事长人选。

股权构架是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角色决策,绝不可小觑。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国如火如荼开展的今天,作为一支专业的法律财税团队,天拓力行提醒您,忽视股权构架、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很容易将公司推向风险的边缘,因此,合理的股权构架是公司经营的关键,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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