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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第11号》

2021-01-08 版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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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管理,更好的为社会公众、登记申请人、司法机关、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查询服务,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著作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工作。

第三条 著作权登记档案是指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时依据相关规定交存的申请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作品样本、证明文件等申请文件和中心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登记数据信息。

第四条 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范围包括: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

(二)著作权合同备案(或专有权登记);

(三)录音录像制品登记;

(四)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五)其他相关著作权登记。

查询范围同时包括上述登记的撤销、变更、撤回、补换发证书登记等。

第五条 著作权登记档案可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基本信息:涉及的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登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作品创作性质、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归属方式、权利范围、地域范围、合同期限等;

(二)核实登记证书、登记批复或相关证明的内容;

(三)其他可公开的登记文件。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的查询范围只限于核实登记批复及其复印件的内容。

第六条 著作权登记档案不对外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表;

(二)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合同;

(四)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明书;

(五)涉及登记申请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

(六)作品样本;

(七)登记证书、登记批复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其他登记申请人声明不得公开的登记信息和登记文件。

但登记申请人、司法机关、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登记档案不受此限。

第七条 登记申请人和司法机关、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复印、刻录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的登记档案。

第八条 社会公众和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查询,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申请的应出具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司法机关、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因执行公务申请办理查阅、复印、刻录登记档案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调查函或公函及查询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著作权登记部自接到查询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缴费通知书,在申请人缴费后,决定受理。对于材料不符合及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著作权登记部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但如发现有不属于查询范围的,著作权登记部将出具不予查询通知书。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查询办法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办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除外)质权登记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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