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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软件企业认定条件对比-2013年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变化

2021-01-12 天拓力行

2013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宣布了试行了13年的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被真正的管理办法替代了,从此也能看出这13年国家对软件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规划都已经步入正轨,已经走出了软件行业的一条比较规范的道路。在此,为了更加规范软件行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国家在今年出台了正式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新规定和旧规定交替的今年,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打击是很大的,因为从今年开始,有一部分企业直接被卡在软件企业的行列之外,有一部分企业在符合和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的边缘徘徊。

从《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具体条文来看,办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软件企业的条件,而是在办法第七条中直接规定: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这个条文引用在法律规定中也是比较特殊的。

天拓力行公司一直从事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企业年审工作,对旧规定和新出台的认定管理办法都有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向大家介绍国家出台的新认定管理办法与旧办法在认定条件上的几点区别:

1.企业的成立时间

旧规定并未对想申报软件企业的成立时间有具体要求,但新认定管理办法中依据的财税〔2012〕27号文中规定的条件之一是需要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但具体这个条件是否会有调整现在还不能确定。

2.人员结构

旧规定对人员的要求比较简单即: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但新规定则非常细化,要求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是企业的月平均职工数,并且分别规定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比例。

3.软件收入和自产软件收入

旧规定对软件收入和自产软件收入的规定是: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新规定则细化了判断依据,比例也提高了,具体规定为: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研发费用

旧规定中仅简单的规定了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具体也不需要有审计报告,但新规定则对研发费用的具体项目进行严格的界定,并且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5.知识产权

旧规定只是简单规定申报软件企业的企业必须具备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类型,但新规定更具体的规定: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2013年不论是对已经成为软件企业的企业还是想申报软件企业的企业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一年,决定了企业能否继续拥有和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另外,更关系到能否顺利的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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