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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2021-01-13 网络

1.从事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说明: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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