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注: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认可的检测机构,每两年认可一次,2016年有13家机构,在经信委网站上公布。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 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指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工具。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