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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24 西安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创新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市政办发〔2018〕25号)、《西安市工业补短板实施方案》(市办字〔2018〕19号)、《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办字〔2018〕21号)、《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市办字〔2017〕237号)、《西安市民营经济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市办字〔2017〕241号)、《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修定了《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西安市工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创新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市政办法〔2018〕25号)、《西安市工业补短板实施方案》(市办字〔2018〕19号)、《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办字〔2018〕21号)、《西安市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市办字〔2017〕237号)、《西安市民营经济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市办字〔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西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支持做大产业规模、促进转型升级、培植骨干财源和提高资金绩效为重点,按照“直接变间接、分散变集中、资金变基金、无偿变有偿”的分配原则,实行项目库制度、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监察审计制度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西安市新引进重点工业投资项目。

(二)西安市原有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三)工业园区建设奖励补助。

(四)对有效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和经营者的奖励。

(五)军民融合发展奖励。

(六)两化融合奖励。

(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贴。

(八)通过参加会展等方式开拓市场,扩大工业品销售的促销奖励。

(九)服务中小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平台建设奖励补助。

(十)工业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经费。

(十一)支持组建工业细分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出资。

(十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支持的其它工业发展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西安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原则上要求均在西安市,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承担单位注册地和纳税地可不受限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事中资助、项目事后奖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入、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优化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配合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监督资金预算执行,组织指导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八条 市工信委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产业支持政策、资金申报指南的修订完善,负责项目的征集、审核、公示、下达和验收工作。对审核项目和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和实施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组织申报推荐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依据合同使用资金,主动接受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支持事项为具体项目的,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按规定权限调剂支出预算,依据合同、协议、计划等约定,执行项目和使用资金,向归口主管部门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结合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工业领域扶持政策和每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项目征集通知,会同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发布;各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单位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市工信委组织审核或评审,提出支持计划的建议,报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事中资助,资金拨付实施节点制管理。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预拨70%资金至项目单位。待市工信委组织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尾款纳入年度工业发展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二)项目事后奖补、工业发展奖励和贷款贴息,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一次性下达资金至获得支持的单位。

(三)风险补偿、股权投入、产业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照中省市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获得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支持事项为项目类的,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合同协议,未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事中资助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内及时申请验收,市工信委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对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时限申请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的,尾款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支持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支持事项完成情况、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市工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各级财政资金不再给予扶持。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0〕248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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