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Menu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修订《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24 西安市财政局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办,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推动我市企业在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扩大直接融资,促进创业创新,加大政府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上市挂牌企业的引导与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挂牌的引导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74号)及《西安市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的意见》(市金融发〔2014〕46号)精神,结合《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拟上市挂牌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及推荐我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奖励补助的形式,经对企业审核后,按本办法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企业遴选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按要求参加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征集遴选,成为我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再融资”仅指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其中可转换公司债仅以最终转换为股份的实际筹资数作为计算依据(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的认购部分)。上市挂牌公司债权性直接融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证券交易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境外重要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亚洲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美洲的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欧洲的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范围是:

(一)企业为上市挂牌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二)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为实现再融资而发生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第八条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阶段性奖励标准:

(一)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80万元;

(二)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并出具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已完成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创业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国内收购西安市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西安市;

(二)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挂牌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均增长20%以上。

第十条 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

(一)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挂牌实现再融资的公司,按再融资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推荐我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费用补贴1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家企业上市挂牌在不同的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内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批复等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已完成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首发及并购重组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应提供相应证券交易市场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七条 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挂牌公司,申请再融资补助和奖励的,应提供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八条 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供由外汇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由银行出具的相应外资进帐单,同时提供公司内外名称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及境外上市场所的准许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挂牌工作进度安排等);

(二)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三) 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四) 企业委托挂牌辅导工作必备参与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挂牌辅导、推荐、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 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挂牌工作进度安排等);

(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同意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验原件);

(三) 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推荐我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工作部门设置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 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业务的备案函和公告,及主办券商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三) 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及完成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及意见由市金融办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奖励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享受奖励补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持续监管与督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或已取得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企业,尚处在持续监管期内的,应定期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在会计期间结束后2月内上报,年度报告(经审计)在会计期间结束后3月内上报。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持续监管信息的获得,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有权对申请奖励企业进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对报送信息及时性及质量将纳入评奖的考核因素。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承诺在受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上市、挂牌行为发生截止日追溯到2015年7月1日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0〕125号)废止。

相关附件:市财发〔2016〕60号

  • 全方位风险提示
    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资产安全。
  • 安全高效
    提供正规合同和发票,保障信息安全,1对1服务高效便捷。
  • 一站式服务
    从公司核名到风险防控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共性需求。
  • 专业团队
    全程由专业法律和财税团队为您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