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商务发[2017]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重点促进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优先享受相关财政政策支持。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行业商(协)会以及企业承建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包括:
(一)公共技术平台。为本地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科学计算、云计算服务、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的公共平台。
(二)公共信息平台。主要指收集分析与服务外包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服务外包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国际用户,建立多国语言用户界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一个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
(三)公共培训平台。符合《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评估和认定条件的并已被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以及由其它主体搭建的为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和交流平台。
(四)公共交易平台。促进服务外包接发包方之间的合作交易,集服务外包咨询策划、服务外包对接和交易、行业标准制定推广、企业资质认定、权威数据报告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以服务外包交易为特色的综合服务平台。
(五)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用于安全体系的构建和评估,通过学习、吸收、消化的原则进行安全操作系统、多级安全数据库的研制。为保证信息系统的高速运转,建立起对抵御信息侵略的屏障,提出系统的、完整的、协同的解决方案,净化网络信息空间,保护正当的数字化知识产权。
(六)公共推广平台。以宣传和推介本地服务外包产业、企业、品牌、投资环境、接发包项目为目的而搭建的网络平台,展览、论坛、峰会、对接会等形式的推广、招商、交易平台。
(七)产业研究平台。服务外包领域的理论探讨、产业规划、政策导向、业态分析、趋势预测、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服务经济、现代服务业、国际投资合作等相关领域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区域规划和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支持与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建设主体必须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服务对象为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三)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必须具备公共服务的功能、必须匹配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必要的场地和设备;
(四)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应提供如下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在建、新建类服务外包公共平台
1、《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申请表》(附表1);
2、申请报告(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平台设立背景和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效果、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4、平台建设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方案(包含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开发或购置清单等);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已建成运营类服务外包公共平台
1、《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申请表》(附表1);
2、申请报告(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平台验收报告及平台运行情况报告;
4、平台建设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认定按照公开申报、区县(市)园区初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报:项目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审合格项目单位名单及对应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上报市商务局。
(三)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四)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公示: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商务局备案,正式发文公布。
第九条 对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认定,实行常年申报制度,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生重大变化(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等)的,应在15日内向市商务局报告。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资格。平台主体更名的,报市商务局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