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商务发〔2017〕76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财政局,有关项目单位:
现将《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
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重点促进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财政、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监管项目资金,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支持经市商务局认定的由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行业商(协)会以及企业承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
第五条 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有利于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包括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公共交易平台、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公共推广平台、产业研究平台的设施购置和平台研发的无偿资助以及运营或维护费用补助,补助范围详见附件(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指南)。
第六条 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拨付可采取项目预拨(政府园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建成后按实拨付等三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设施购置、平台研发无偿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施购置、平台研发费用总额的50%。
第八条 运营或维护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维费用总额的30%。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以下管理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报。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已经注册审核通过,可直接进行申报)。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二)区、县(市)初审。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或验收。
(四)第三方评审验收。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验收,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结果公示。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市商务局将经市领导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
(六)集中支付。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获得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妥善保管好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敷衍塞责,拖延建设进度以及拒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长财外〔2014〕8号)同时失效。
附: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指南
附:
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使用
范围和具体项目指南
1、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支持平台建设所需的设施购置、系统开发和运营或维护费用等。
2、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
(1)设施购置包括公共服务平台中心机房的购置和装修,运行必须的专用配电系统、计算机、网络设备、演示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测试仪、存储设备、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
(2)平台研发包括测试软件、演示软件、共享软件、平台软件等和数据库开发、门户网开发等。
(3)运营或维护费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中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设备维修、软件维护、房租以及其它平台组织和运维中所产生的运维费用。
(4)其它推广、展示、交易等活动平台的方案策划费用、场地和设施的租赁费用、宣传推广费用、品牌授权费用及其它组织费用或外包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