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开具《无欠税证明》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申请条件】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
身份证件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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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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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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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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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名办税的自然人 |
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委托书 |
1份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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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