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申请条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工资申报及核算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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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年度工资发放明细表》 |
2份 |
系统自动校验,缴费单位将经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缴费工资纸质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如缴费单位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未通过系统校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报送相关纸质申报材料,并辅导缴费单位重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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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分险种)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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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确认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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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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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
异动人员对应工资记录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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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意见或其他证明资料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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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员异动 |
《新增人员工资申报花名册》 |
2份 |
2. 缴费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
2份 |
缴费单位留存备查 |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社保费客户端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单位缴费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按月、按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7.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8.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经人社医保部门登记确认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可阶段性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至2020年底。
9.工资申报核算:
①对于人社、医保部门已经核定2020年度缴费工资的单位,无需再向税务部门进行2020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但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
②如果人社、医保部门登记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与税务部门登记的纳税主体信息不一致或单位为工程项目参保的,需到大厅人工办理参保缴费信息关联。
③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应纳入当月应缴费款核算的异动职工缴费工资。对于新增参保人员,应将工资发放明细表留存备查。
④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具体包括年度(异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政策性调整或社会(岗位)平均工资调整。缴费单位申请调整缴费工资基数的,应及时在测算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测算系统对缴费单位补充申报进行审核校验,对于校验不通过的,缴费单位应提供异动人员对应工资记录、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意见,或其他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对缴费单位当年往期费款进行追溯调整
10.申报缴费:
①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目前,税务部门暂委托人社、医保部门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开具缴费证明。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参保的缴费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②缴费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后未依法足额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
11.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缴费证明暂由税务部门委托人社、医保部门开具,相应缴费争议及相关解释由税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