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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021-11-15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份 

2

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8.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9.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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