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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021-11-15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 

2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1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10.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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