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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2021-11-15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4.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7.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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