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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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3.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4.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8.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此事项同城通办。
10.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