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停业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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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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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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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证件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1份 |
税务机关封存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6.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7.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8.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