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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作废

2021-11-17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代开发票作废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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