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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伪鉴定

2021-11-17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待鉴定发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单位介绍信 

1份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6.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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