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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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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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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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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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1份  | 
原件  | 
|
【办理地点】
1.(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col/col14974/index.html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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