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
1份 |
原件 |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