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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2021-12-01 西安税务局

【事项名称】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

  一、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原件

2

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

1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2.房产税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原件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

1份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原件

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

1份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3.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3份

原件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6.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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