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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未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计税方式

2020-12-20 天拓力行

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随着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认缴制改革,越来越多投资者以认缴出资但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进行转让。对这种股权转让的收入和原值如何确认,如何缴纳所得税,已经成为征纳双方争议的问题点。那么,认缴未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计税方式是如何确定的呢?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1.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2.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在认缴制下,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可能只是认缴出资,并未进行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

对于合理费用的确定,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

其次是印花税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的计税方式,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股权的相关知识,可访问(http://www.tiantuolixing.com/html/list_116/show_56.html)业务详情,或咨询热线:010-62121691.

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6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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