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查看更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审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查看更多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按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查看更多 》《关于调整无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通知》...
查看更多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查看更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查看更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自证书颁发之日当年起至2018年12月31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查看更多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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