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比财税〔2015〕119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全面剖析新政,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总结出八大变化:
1.适用企业对象。新政中增加“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在原规定中,“核定征收”的企业,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适用行业方面。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扩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凡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均可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3.研发活动范围。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由此带来两个效果:一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二是对实际管理带来明确的执行标准。
4.研发费用范围。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增加了五个方面:
(1)外聘人员劳务费;
(2)专家咨询费;
(3)试制产品检验费;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5.由“转账”到“辅助账”。新政策为减企业会计负担,要求“转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但对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6.设置3年追溯期。2016年后企业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时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7.减少审核程序。为提高企业申报成功率,新政明确,企业以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先进行“项目鉴定”,而是改由税务机关把“有异议”的项目“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8.委托研发处理。新政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
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将废止。